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3.2 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20.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23.3 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5.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18.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货物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计算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不含冷却塔)、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属于节能产品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以新发布清单为准),磋商产品中含有以上货物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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